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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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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获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条例》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扶持措施,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孟跃武介绍,2000年云南在全国率先出台《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但2011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吻合的地方,其中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发展要求和工作开展的需要,同时近年来云南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因此,经过数年努力,今年3月28日《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记者看到,《条例》共7章46条,分别为总则、保护名录、传承与传播、区域性整体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除了保留《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外,还对原有保护范围进行了适度增减,如依据国际保护管理和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特别增加了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和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及谱牒、碑碣、楹联等;增加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提出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持有者进行指导的原则规定。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扶持进行了明确:一是要求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规定了用途。二是要求其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传承补助经费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代表性传承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三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从每年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

    《条例》还强化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如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责令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者将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等。

    云南省文化厅副厅长熊正益认为,《条例》标志着云南在保护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方面步入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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