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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商会)直属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直属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交纳会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工商联(商会)直属会员和担任省工商联(商会)副主席(副会长)的企业会员。
第三条 工商联(商会)会员按《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
定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企业会员缴纳的会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交纳工商联会员会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国税函字[1995]005)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五条 企业会员会费标准:
1、担任省工商联(商会)副主席(副会长)的非公企业缴纳100000
元/年;
2、担任省工商联(商会)常委的非公企业缴纳10000元/年;
3、担任省工商联(商会)执委的非公企业缴纳5000元/年;
4、省工商联直属会员企业缴纳2000元/年。
第六条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省工商联(商会)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年。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个人会员缴纳200元/年;
2、依靠工资收入的个人会员缴纳1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缴纳原则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应在第一季度一次性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费按最高任职缴纳(不重复缴纳)。
第十条 会员可以自愿超额缴纳会费或自愿赞助。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应于每年一季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工商联(商会)批准,可减免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书面催缴仍不缴纳的应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会员工作,围绕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宣传、法律、维权服务,对内对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服务和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以及工商联(商会)组织建设等。
第十四条 省工商联(商会)收取会员会费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监制或认可的合法收据。
第十五条 会费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省工商联(商会)设立会费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省工商联(商会)领导、部门负责人及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对会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会费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省工商联(商会)直属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州(市)县(市、区)工商联(商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取会费的标准和办法,并报上级工商联(商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省工商联(商会)全体主席(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备案。原《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交纳会费修订办法>的补充决定》不再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工商联(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