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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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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4日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

第一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基金会财务实行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分级管理审批制度。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对基金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基金管理部,负责基金会的资金管理、财务核算,接受理事会、监事、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基金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设置会计、出纳工作岗位,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不得兼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建立相互监督,相互控制,规范运作的长效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七条  本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册(包括捐赠实物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须拟订基金会各部门本年度预算并形成总预算。财务预算一经理事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超支,超预算支出须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负责人:年度预算编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统一领导,基金管理部集中组织各部门编制。

    第十一条  须编制预算的项目包括:

年度收入预算

年度项目资助支出及项目管理费预算

年度投资支出财务预算

募集捐款费用支出

大型活动支出,即围绕项目开展的大型宣传、展览、表彰、会议等支出。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如:员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福利费支出等。

行政办公支出:房租、水电费、设备更新购置、设备修理维护、网站建设维护、业务费、差旅费、通讯费、审计费、宣传费、下属机构及分支机构费用、书报费、与行政办公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

捐赠收入,即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或者个人捐赠所收获得的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即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党委、政府补助收入,即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即销售商品(如出版物、纪念品)所形成的收入。

投资收益,即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其他收入,即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三条  收入应按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分别设立外汇和人民币账户。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所有现金、实物往来,均应纳入基金管理部的管理,均应使用基金管理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六条  对收到的实物捐赠,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实物的入账价值,并开据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账,同时应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记录其品种、数量、规格等信息。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由收物单位盖章后销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由负责财务工作的秘书长签字,超过秘书长审批权限的,由理事长会签。秘书长外出时,由经办人员与财务人员共同联系秘书长,经秘书长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

项目资助支出及项目管理费支出

投资支出

募集捐款费用支出

大型活动支出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行政管理费支出

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劳务费、项目宣传费、与项目有关的运费及邮资、法律顾问费、筹款奖励支出、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管理费用等。

限定性捐款的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款人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可执行。基金会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非限定性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基金会办公会议批准后,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相关内容见《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款使用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捐款使用协议的严格执行,或按既定的项目计划执行。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或项目计划的情况,秘书长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处理。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投资支出,由理事长与负责财务工作的秘书长会签。年度财务预算外的投资支出原则上不予考虑,特殊情况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须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理事长决定,投资支出时由秘书长与理事长会签。

第二十一条  募集捐款费用支出:筹资捐款费用支出是指直接为某一项目筹资而发生的成本,在款到位后,由秘书长签字,在项目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项目资助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及其他支出,应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限额执行,并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支出在5千元以内(不包括按工资标准支付的人员工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支出在5千元以上,由理事长与秘书长会签。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且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管理。出纳人员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现金的核算应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相符。

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基金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员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奖金等;

个人劳务报酬;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基金会的结算起点为5000.00元。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支出,应使用支票,因特殊原因确须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基金会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高于10000.00元。如库存现金不足需补充时,由出纳填写《库存现金支出及领用情况明细表》,经会计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提取。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支)单》,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用。

财务人员每月依据基金会办公室提供的《考勤记录表》,编制《员工工资表》,交秘书长审核后,发放工资。

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现金,千元以上必须两人同时办理。

第二十五条: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

基金会出纳人员应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分银行逐笔登记银行存款的收支。

基金会会计人员负责每月将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基金会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买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

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管理部领取备用金及发放劳务报酬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各部门如需领用转帐支票,需事前填写《借款(支)单》,写明借支部门、借支人、用途、金额,经秘书长签字后,向基金会出纳领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及支票存根上签字。

支票作废,必须收回支票正联,连同支票存根联一并加盖“作废”章,并在支票登记表的相应支票登记位置加盖“作废”章,作废的支票由出纳人员统一收存,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管理:

是指基金会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期末,基金会应当对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对外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确认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基金管理部统一管理,对固定资产建立卡片登记制度,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

基金管理部应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基金管理部对固定资产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基金会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以作到帐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文物文化资产管理:

文物文化资产是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为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文物文化资产视同固定资产核算,但不需计提折旧,应按文物文化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管理方法同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受托代理资产管理:

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收据的申请:由基金会出纳人员按业务需要向财政部申请正式收据,并在收据登记簿上登记。

第三十二条  收据的使用:所有捐赠款项无论数额多少,均开具正式收据,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并将收据及时交付捐赠者。

第三十三条  收据的保存: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  出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按下述审批权限批准后,凭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支)单》,经秘书长批准后,交财务办理差旅费借支。

第三十五条  出差审批权限:

部门负责人出差,须经主管秘书长批准。

部门员工出差,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出差返回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无故拖延报销时间的,其差旅费借款在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三十七条  差旅费包括以下内容:

铁路、长途公交、船舶、飞机票费;

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

出差补贴;

其它因出差发生的正当费用,一律列入杂费项。

第三十八条  除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特批人员外,其它员工出差,原则上应选择火车、长途汽车等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出发地至目的地距离超过六个小时的火车车程,可乘座硬席卧铺火车。遇紧急公务必须搭乘飞机时,应事先报告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成行。

第三十九条  赴外地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十条  住宿费:按照理事长600元/人天,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以下人员330元/人天的最高限额实施控制,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四十一条  出差补贴: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上午出差按全额支付,下午出差半额支付。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用支出,在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出差中的杂费,如传真、信函等,依据报销凭证据实报销。

第四十三条  出差占用法定休息日的,原则上可补休同等时间。

第四十四条  除因公务、疾病或意外灾害等,经主管允许延时外,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不得报销差旅费,并依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一届九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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