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欢迎光临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云南省总商会!

电话:0871-65155151

Copyright © 2009-2018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南省总商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1004404号-1

联系我们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昆明

传真:0871-6515515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97号

光彩事业

资讯详情

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
【摘要】:

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0月29日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

第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和适当奖励。

 

第四章  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可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对有特殊约定的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其他专项基金为非本金制管理,按协议定向用途进行资助。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按捐赠协议明确的定向用途进行资助;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最新动态

习近平:众望所归引领中国新征程
人民日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十四五”时期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简编》(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