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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募捐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募捐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0月29日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
第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募捐行为,更好地实现本会宗旨,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
第三条 本会是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办法所指募捐,是本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包括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依法向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募集对本会自愿、无偿捐赠财产。
第二章 募捐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筹募捐赠,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损害本会声誉。
第五条 凡本会工作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筹募的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有利于本会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及方面,并纳入基金会财务的统一管理,不允许独立运作。所有捐赠的安排使用均需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并实施年度审计制度。
第六条 凡属重大募捐项目或合作筹资,应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立项审定程序,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捐赠者与本会签订的捐赠协议。重大或特殊捐赠的协议书需经本会法律顾问审查同意。
第七条 为鼓励和褒扬捐赠人的善举,本会对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捐赠纪念牌。
第八条 货币资金以外的捐赠,应按公允价格或捐赠人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投入成本、预期收益),确定折款入帐,并在捐赠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本会所属单位、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若以本会名义筹募捐款,必须经批准,其筹资行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范,所筹捐款必须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 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第十条 对本会的捐赠,按照用途可分为非限定性用途(事业基金)、限定性用途(专项基金)以及专门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的捐赠。
第十一条 事业基金是指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捐赠款项按照本会宗旨和事业发展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使用应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合法、高效地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专门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的捐赠,按合法、节俭、高效的原则,由本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行政管理费用的列支
第十四条 经捐赠人同意,可在捐赠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行政管理费用,用于本会行政办公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
第十五条 列支行政管理费用比例。对无限定性用途的货币基金捐赠列支不高于8%的行政管理费用;对限定性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列支不高于10%的行政管理费用。物资等其他形式捐赠,如无特殊说明均按折款入账价值的1%,由捐赠者另行捐赠资金,同时捐赠者需承担物质运输费用。
第十六条 募捐活动的捐赠仪式和宣传等费用,原则上由捐赠方支付。如需本会支付,则以节俭为原则从列支的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会开展的大型募捐宣传活动和涉外募捐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可作为筹资成本在募捐总额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志愿为本会联络并促成捐赠的有关单位、人士,本会可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列支的行政管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本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