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欢迎光临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云南省总商会!

电话:0871-65155151

Copyright © 2009-2018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南省总商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1004404号-1

联系我们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昆明

传真:0871-6515515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97号

光彩事业

资讯详情

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募捐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
【摘要】:

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募捐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0月29日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

第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募捐行为,更好地实现本会宗旨,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

第三条  本会是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本办法所指募捐,是本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包括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依法向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募集对本会自愿、无偿捐赠财产。

 

第二章  募捐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筹募捐赠,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损害本会声誉。

第五条  凡本会工作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筹募的捐赠,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有利于本会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及方面,并纳入基金会财务的统一管理,不允许独立运作。所有捐赠的安排使用均需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并实施年度审计制度。

第六条  凡属重大募捐项目或合作筹资,应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立项审定程序,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捐赠者与本会签订的捐赠协议。重大或特殊捐赠的协议书需经本会法律顾问审查同意。

第七条  为鼓励和褒扬捐赠人的善举,本会对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捐赠纪念牌。

第八条  货币资金以外的捐赠,应按公允价格或捐赠人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投入成本、预期收益),确定折款入帐,并在捐赠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本会所属单位、人员或经本会授权的其他单位、人员若以本会名义筹募捐款,必须经批准,其筹资行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范,所筹捐款必须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  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第十条 对本会的捐赠,按照用途可分为非限定性用途(事业基金)、限定性用途(专项基金)以及专门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的捐赠。

第十一条  事业基金是指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捐赠款项按照本会宗旨和事业发展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使用应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合法、高效地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专门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的捐赠,按合法、节俭、高效的原则,由本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章  行政管理费用的列支

第十四条  经捐赠人同意,可在捐赠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行政管理费用,用于本会行政办公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

第十五条  列支行政管理费用比例。对无限定性用途的货币基金捐赠列支不高于8%的行政管理费用;对限定性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列支不高于10%的行政管理费用。物资等其他形式捐赠,如无特殊说明均按折款入账价值的1%,由捐赠者另行捐赠资金,同时捐赠者需承担物质运输费用。

第十六条  募捐活动的捐赠仪式和宣传等费用,原则上由捐赠方支付。如需本会支付,则以节俭为原则从列支的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会开展的大型募捐宣传活动和涉外募捐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可作为筹资成本在募捐总额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志愿为本会联络并促成捐赠的有关单位、人士,本会可根据实际和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列支的行政管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本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最新动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强调: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共促共建共享云南高质量发展 王宁讲话 王予波主持 刘晓凯出席
《“十四五”时期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简编》(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