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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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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7月15日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

第一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专项基金的募筹、设立、使用等管理工作,促进本会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文所指专项基金,是指捐赠额达到本办法规定数额、运作时间需要5年以上、捐赠者可参与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态。封闭式基金的设立一般为一个捐赠者(个人或机构),成立后不再接受其他捐赠;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无捐赠者数量限制,设立之后可接受社会捐赠。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额原则上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捐赠可以一次性到帐,也可以按协议分期拨付,原则上每年捐款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基金运作时间或项目周期一般应在5年以上,并制定详细的项目方案及年度执行计划。

第六条  专项基金批准设立程序。主捐赠人向本会提出申请,附捐赠企业或个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协同捐赠人提出专项基金资助范围、管理办法、执行单位、行政管理经费列支比例,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理事长批准设立。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须由本会与执行单位签署《项目任务执行书》。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应设立专项基金办公室,本会人员担任主任,捐赠人或主捐赠人担任副主任。

第九条  专项基金办公室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议事规则

2.提出专项基金资助项目

3.制定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细则

4.提出专项基金办公室组成人员报本会备案

5.提出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6.组织项目评估。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举办捐赠仪式的费用一般由捐款者负担,如需本会负担的,需经本会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经捐赠人同意,专项基金参照本会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列支总捐赠额的5-7%作为本会行政管理费用,用于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行政管理;可商定列支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用,用于项目执行单位在实施项目时所发生的项目管理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年度汇报制度,执行单位应按年度向本会、捐赠者书面汇报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实行审计制度。在运作周期内,由本会人员实施至少一次内部审计,或由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专项审计,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开放式基金的审计报告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在项目中期及结束后,由本会人员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应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

第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按捐赠协议规定,实现捐赠并落实相关项目后,可在完成项目评估基础上终止。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经相关各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存在并运作。如捐赠计划已完成,捐赠者仍与本会在相同领域展开新的合作,可继续使用原专项基金名称,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可在完成评估后终止,并按有关条例、法规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因封闭式基金捐赠人违反协议,未按时、足额捐赠导致捐赠协议无法履行的,本会将依法与捐赠人协商解决并不排除提起诉讼等方式。经协商仍无法履行协议的,可终止协议,撤销该专项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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