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欢迎光临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云南省总商会!

电话:0871-65155151

Copyright © 2009-2018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南省总商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1004404号-1

联系我们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昆明

传真:0871-6515515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97号

综合资讯

资讯详情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民营企业维权案件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浏览量
【摘要】:
各州(市)工商联,省级商(协)会:  为规范工商业联合会法律维权案件办理流程,通畅民营企业利益诉求渠道,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权益,经省工商联2015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民营企业维权案件办理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转发各县(市、区)工商联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民营企业维权案件办理工作规则》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各州(市)工商联,省级商(协)会:

  为规范工商业联合会法律维权案件办理流程,通畅民营企业利益诉求渠道,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权益,经省工商联2015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民营企业维权案件办理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转发各县(市、区)工商联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民营企业维权案件办理工作规则》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民营企业维权案件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维权案件办理流程,通畅民营企业利益诉求渠道,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权益,服务“两个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工商业联合会受理当事人一方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且涉及省级直属会员、省级有关部门、跨省(区、市)的经济案件,其他经济案件由州(市)、县(市、区)工商业联合会按属地原则分级受理,省工商业联合会做好指导、批(协)转、督办工作。

  第三条 坚持有诉必应、会员优先原则,对申报案件及时研究回复,对受理案件遵循诉求反映、协调到位原则,竭力为企业通畅利益诉求及司法救济的渠道。

  第四条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注重法律事实和证据,防范不正当恶意诉求行为;对调解案件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对涉诉案件尊重政法部门意见,坚持沟通协调不越位原则。

  第二章 案件申报

  第五条 申报案件按省工商业联合会办文程序办理。

  第六条 企业申报案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维权申请函(包括企业简况、纠纷及进展情况、请求事宜等内容);

  (二)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票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证明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直属会员企业除外);

  (四)其它须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直属会员企业案件直接向省工商业联合会申报,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省级商(协)会、县(市、区)工商业联合会所属企业案件需省工商业联合会调处的,由州市工商联、省级商(协)会向省工商业联合会申报。

  第八条 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九条 受理条件

  (一)符合受理权限与范围;

  (二)诉求对象明确;

  (三)诉求利益属合法权益;

  (四)材料齐备、证据真实有效。

  第十条 初审与取证

  根据受理条件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报人不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并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案件调处

  (一)案件办理实行主办和协办制度;根据案情情况或当事人意愿省工商业联合会可邀请律师、企业负责人参与案件调处;

  (二)案件办理原则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对方并将调处结果回复申报人,因故不能办结的经报会领导同意后延期办理;

  (三)调解案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调解不成的及时回复申报人或人民法院(调解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案件结案

  (一)申报人就调处结果无进一步诉求的视为办结;

  (二)若因相对方原因经延期仍不能办结以及当前不能办结但时机成熟可办理的,应列入年度接转案件进行跟踪落实。

  (三)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实行登记存档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拖延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若存在不如实反映诉求、失联、拒不配合等情形,省工商业联合会有权终止案件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申报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省工商业联合会要拓展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维权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最新动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强调: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共促共建共享云南高质量发展 王宁讲话 王予波主持 刘晓凯出席
《“十四五”时期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简编》(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