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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边产业园区,这些优惠政策请查收→丨2023云南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指南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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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提振市场信心,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今年年初,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推出“2023云南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指南”专栏,聚焦“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优做强和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发展、鼓励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全力增产扩能、支持农房抗震(农村危房)改造三年行动”等42个方面,解读涉企惠民重点政策,为企业和群众梳理办事指南。

 

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沿边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按规定实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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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入驻瑞丽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河口跨合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 “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临沧边合区内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四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3年免征、后4年减半征收。

 

对入驻普洱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且在民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以特色生物产业、清洁能源、林产业、休闲度假和健康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新办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产业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出申请,经普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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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可在省税务局官网查询。《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云政发〔2016〕60号,可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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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问: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和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条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和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条件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69号)的相关规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即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登记注册在非民族自治地方,能否申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企业登记注册在非民族自治地方,不能申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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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经办部门

主管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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