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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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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制定出台。这是红河州继2009年1月在全省率先出台《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加强和新时期工商联侨联工作的意见》的意见之后,出台的又一部有关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省委、省政府关

  近日,《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制定出台。这是红河州继2009年1月在全省率先出台《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加强和新时期工商联侨联工作的意见》的意见之后,出台的又一部有关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1〕11号)文件以及云南省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实施意见》既继承了州委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文件的内容,又突出了全州工商联工作的现实需要。

  《实施意见》分五个部分20条:

  第一部分指出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进一步明确工商联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三部分阐述了工商联工作的五大职能作用,并明确各项作用发挥的相关责任部门。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每3年开展一次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求。规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数量,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中应有一定名额。建立政府相关部门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每年至少一次的征询座谈会制度,专门就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问题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建议和意见。

  第四部分规定加强工商联自身建设的问题。明确“工商联(商会)主席(会长)应由熟悉经济工作的党外人士担任”,“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工商联(商会)主席(会长)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安排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领导班子”。 “县市工商联设专职秘书长,按同级副职干部标准配备”。

  第五部分从体制机制方面确定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问题。明确“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宣传”。州、县市工商联人员编制在现有基础上应有所增加,或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报批后返聘符合条件的同志参加工商联工作。乡镇已成立工商联(商会)分会的,应明确1名专职或兼职干部。各级工商联的办公经费和考察调研、宣传教育培训、招商引资前期工作、基层组织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全州非公经济发展实际以及财政增长情况,逐年相应给予增加。州级财政从2012年—2016年,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逐步改善贫困地区基层工商联的办公条件”。“各级财政预算应安排经费用于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党建工作”。“各级工商联主席、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任免前,要征求上一级工商联党组的意见”。